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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 婚丧嫁娶事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治“四风”问题,防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本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的范围包括:

(一)为本人、子女、亲属操办婚事,为父母、亲属操办丧事。

(二)办理订婚、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子女升学、参军及亲属周年祭日等活动时进行100人以上的宴请事宜。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申报办法:

(一)一般干部实行双报告制度。由报告人向主管单位申报,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主管单位要负责审查备案,进行事中监督,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按季度向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书面汇报审查备案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申报,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审查备案,经县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县纪委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事中监督,并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申报。

(四)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此规定的,由家中职务最高的人进行报告。婚庆喜庆事宜事前7天报告,丧葬事宜实行事中报告。

(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如实填写《婚丧嫁娶登记表》报告操办事由、时间、地点、宴请范围、宴请人数和使用车辆情况。

第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超规模操办,严格控制邀请范围,以宴请近亲属为主,宴请范围不得超过200人(20桌)。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订婚、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子女开学、参军及亲属忌日事宜严禁宴请非亲属关系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一律实行一次性宴请,严禁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批次、多地点操办。在酒店宴请的严禁在家里设席宴请,在家里设席宴请的严禁再在酒店设席宴请。婚庆事宜办理不得超过两天,丧葬事宜办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

(四)严禁借机敛财,不准收受非亲属关系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五)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六)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

(七)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八)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九)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丧葬事宜要严格遵守《定边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不得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规定。

(一)要组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学习本规定,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提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自觉性,营造崇尚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的新氛围。

(二)要将审查备案制度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做好事前审查备案、事中监督和按季报告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三)党委、党组、总支书记要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要承担分管责任,责任人员要承担具体责任。不设党组、总支的单位和部门,由单位行政“一把手”承担第一责任。

(四)民政、公安、住建、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查处殡葬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公共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运用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检查,并进行“一案双查”。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单位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疏于管理监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村级干部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定边县纪委、定边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定边县纪委设举报电话:0912—422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