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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作者:佚名

为了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访监督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教育和保护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第二条  信访监督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立足教育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严肃认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纪委、监察厅对群众信访反映或经信访核实后涉及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存在下列问题,应当实施信访监督。

(一)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方面的轻微违纪问题;

(二)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三)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或者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实施信访监督的问题。

第四条  实施信访监督要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与干部管理工作相结合,与查处案件相结合,与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相结合,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相结合。

第五条  实施信访监督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必要时,省纪委、省监察厅可对各地市和省直部门单位管理的干部直接实施信访监督。

第六条  实施信访监督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省级管理的党政组织实施信访监督,须经省纪委常委会决定;对省级管理的正厅级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经省纪委书记批准;对省级管理的副厅级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经省纪委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委批准;对市级或省直部门单位管理的县处级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经信访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  委厅机关信访室是承办信访监督的职能室。

第八条  实施信访监督前,委、厅信访室要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精心筛选。从内容上要选择比较真实的,从性质上要选择容易把握和准确认定的,从类型上要选择群众关注、影响面较大的现实问题。但不能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纳入信访监督范围来实施。

第九条  信访监督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当面谈话;

(二)发信访监督通知书(函询);

(三)建议或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四)与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

(五)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六)集体警示。

第十条  确定进行当面谈话的,由信访室提前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地点接受谈话。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信访谈话应由委、厅领导或信访室主任参加;正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谈话,由主任或指定人员进行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名。谈话前应拟定谈话提纲。谈话时要充分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说明,并认真作好谈话记录。谈话后要根据谈话结果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  对反映线索清楚、情节简单的问题,可采取向被监督对象发《信访监督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监督。

《信访监督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信访举报反映的主要内容和书面反馈要求以及反馈时限。书面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十二条  对反映领导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需要实施信访监督的,要建议或责成该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就涉及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建议或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应由委、厅信访室告知有关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明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时限和要求。

专题民主生活会由有关党组织或行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委、厅一般应派员参加(由信访室具体协调)。专题民主生活会后,有关党政组织或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在15日内向委、厅书面报告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

第十三条  对群众反映或信访检查中涉及有关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委、厅机关可视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供在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或建议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

通报情况由委、厅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或信访室主任以口头通报或书面通报等形式进行。对通报的事项,事后要及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收集通报后的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委、厅机关需要对地市纪委、监察局或省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管辖范围的党员干部实施信访监督时,可委托地市纪委、监察局或省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与被反映人谈话或发信访监督通知书,责成其作出说明,然后将办理情况向委、厅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一定时期反映领导干部作风及廉洁自律方面的倾向性问题,由信访室综合整理后,呈报委、厅主要领导阅知,由主要领导在一定的会议上讲情况、提要求,进行警示提醒教育。    

第十六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时,予以信访了结。根据需要,也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

(二)反映问题属实或者部分属实,属一般性的违纪问题,可进行批评教育,责成作出检查或限期整改。

(三)反映问题属实,错误比较严重,但本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纠正的,可按照警示训诫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反映问题现象存在,需要进一步查清问题,可继续核查,也可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核查,并视查办结果再作出处理。 

(五)反映问题属实,性质严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转请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信访监督后作出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警示训诫的,应在6个月内对被监督对象进行回访。

监督回访由委、厅信访室负责。回访中应对被实施监督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解,并形成书面回访报告一并归档。

第十八条  实施信访监督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应按信访举报案件卷宗归档要求整理,立卷保存。

第十九条  信访监督承办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保密,不得将信访举报原件转给被监督对象;不得向被监督对象和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违纪责任。

第二十条  被监督对象必须认真接受监督,如实回答问题或说明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敷衍或拒绝。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违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纪委、监察厅派出(驻)机构开展信访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地市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纪委、监察厅信访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